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自2009年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其导向性作用。期货公司在风险管理、业务规模、盈利能力、持续合规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市场朝着良性方向发展。 4月15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已经废止的试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在立法宗旨和指标体系都有了较大变化。从立法宗旨上来看,《规定》有利于促进期货公司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有利于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的能力。从指标体系来看,《规定》增加了反映期货公司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的评价指标,优化了市场影响力指标,并新增了剩余净资本的加分指标等,从而有效激励和引导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即原市场影响力指标体系)中,通过拆分、新增指标,并设计一系列加分的附加条件,充分体现了证监会引导期货市场提升质量,向规范、健康、持续、有序以及做优做强方向发展。相信随着这些指标的推出,必将对期货市场未来的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规定》将原来的市场影响力指标表述为市场竞争力指标,更准确地反映了这一指标体系的内涵。 第二,从指标设计来看,《规定》将原经纪业务盈利能力指标拆分为业务收入和成本管理能力指标。由原来的绝对值评价转变为从业务规模和收入成本比两个方面来评价,并辅以净资产收益率指标以及手续费率和业务盈利水平这两个加分豁免条件,在业务规模和成本控制能力之间寻求平衡,能够更全面地评价期货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从评分分布上来看,《规定》细化了加分梯度,并扩大了加分范围。由原来的两个加分档转变为5—6个档次,行业前30名的加分范围也扩展到前50名甚至更多,进一步体现了期货公司之间的经营差别,强化指标的引导功能,起到了鼓励和促进竞争的作用。 第四,加分豁免条件方面,《规定》增加了持仓成交比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商品期货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期货业务盈利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部均手续费收入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等,与行业平均水平有关的豁免加分条件。一方面,引导期货公司在业务扩张的同时,充分重视成本控制能力,避免因过度扩张给公司甚至是整个市场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引导期货公司之间的竞争向良性和有序化发展,避免为争夺客户围绕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防止使整个期货市场偏离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 新的《规定》推出,是期货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必将促进期货市场更快、更健康地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期货行业一定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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