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民深谙“不能把鸡蛋放进同一个篮子里”的理财之道,往往倾向于基金、股票、银行保本型理财、债权等多种组合资金理财配置方案。故银行推出的贵金属理财产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近一两年来,黄金价格连续下跌,累计跌幅有近三分之一,因此部分客户以各种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通过法律手段弥补其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市民购买黄金等贵金属亏损可否行使撤销权呢? 越秀区法院陈靖宇法官表示,实际上,购买者在银行购买贵金属时所签订的合同是一个买卖合同。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购买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该条,如果购买者能证明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则可行使撤销权。其中的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将买卖合同误认为赠与合同而承诺。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这“一年”期间,债权人若不行使权利,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陈法官提醒,购买黄金等贵金属的行为本身是一种风险投资,市民在购买时务必要详阅买卖协议,做到心中有数;而银行则要履行好风险提示义务,避免因购买者产生“重大误解”造成经济损失诉诸法律而引发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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