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黄金交易量的增加,世界黄金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了追求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各黄金市场纷纷建立并完善了自己的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作为世界主要黄金交易市场的所在地,美国和英国的黄金市场运作及监管已相对成熟。 从模式上看,美国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英国以行业自律为主,虽重心不同,但自成一体的监管体系都为该国经济及市场的持续健康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良好监管体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行业自律,都需要监管者与市场进行长期的磨合。英美两国贵金属市场的监管体系也是经历了几十年的调整才逐渐完整完善起来。在这里我们作以简单介绍,首先介绍的是美国模式——以政府为主导的黄金市场监管模式。 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这是美国对黄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最大特色。研究显示,美国之所以能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场内黄金交易的代表,就是得益于这种监管模式和立法体系。 多头监管 黄金期货是美国期货市场上的交易品种之一。美国期货市场的建立一开始就采用了立法先行的原则,然后由政府期货监管部门、期货协会和交易所三级机构来共同监督、协调管理期货市场。所以黄金交易主要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同时受为数众多的相关监管法律约束。比如期货经纪商在接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同时,还受到全国期货协会(NFA)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以及交易所制度的约束。 注重立法 在商品期货市场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美国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法规制度。美国的期货市场法规依其职能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国家期货交易法规,它对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主要起宏观监控作用。如1916年通过的《棉花期货法》、1974年重新颁布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等众多法案。这些法规根据期货交易的快速发展及时地加入了新的内容,最终形成了全国统一的期货法规体系。比如,法律中对不同类型交易商注册申请的内容和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同时要求注册的期货经纪商和介绍经纪人应始终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最低财务要求,以保证其履行注册人义务。法律条款的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使得这些法律法规在监管过程中才得以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类是期货交易规则。虽名为规则,但它一旦确定也是以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落实,因为这类规则也对维护市场的公平及规范起到重要作用。如1936年实施的《商品交易所条例》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机构、交易所、中介机构、交易者及场外交易活动都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其中的许多条例一直沿用至今,并被许多期货交易市场所采用。 “以政府为主导”并不意味着没有其它的辅助监管模式。美国也存在相关的行业组织,如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SDA),它制定了一系列行业准则,对交易各方起到监管作用;如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它对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这些行业组织的存在对市场监管也起到了补充协助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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