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和IMF 在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前,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从那以后,黄金的地位逐渐减弱。但是,黄金仍是许多国家储备中重要的资产构成,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依然是世界上持有黄金的最大官方机构之一。 ◎IMF黄金储备及其来源 IMF持有1.034亿盎司(折合3217吨)黄金,从历史成本看,IMF持有的黄金总价值在资产负债表以特别提款权衡量为59亿,折合成美元约为92亿。截至2008年2月20日,IMF持有高达952亿美元黄金(以当时市价计算)。这些部位中的一部分是在1978年4月IMF协定第二修正案制定之后获得,总计1297万盎司(折合403.3吨),截至2008年2月20日,市值达到119亿美元。下文提到,这部分黄金头寸无须归还给成员国。 不过IMF多数黄金部位是在制定第二修正案之前,通过四类交易获得的。第一类交易,当时规定首期认缴款项以及续增配额的25%以黄金支付。这是IMF黄金储备的主要来源。第二类,所有交易发生的费用(比如成员国动用IMF贷款所付的利息)以黄金支付。第三,某一成员国如果希望购买其它成员国的货币,可以通过向IMF出售黄金的形式获得。这部分主要来自南非在1970-71年向IMF出售的黄金。最后一个,成员国可以用黄金偿还之前从IMF获得的贷款。 ◎IMF目前实行的黄金政策 1978年4月制定的协定条款第二修正案取消了黄金在二战后汇率体系中“公分母”的作用,以及黄金作为特别提款权价值基础的角色。第二修正案同样取消了黄金的官方价格,而且,IMF和成员国之间的交易必须用黄金的规定也被取消。该法案进一步要求IMF在用黄金进行交易时,避免控制价格或者建立一个固定价格。 IMF协定限制了黄金在IMF操作和交易中的使用范围。IMF可以以市价直接出售黄金,也可以以市价为基础,与成员国以商定的价格来接受成员国用以偿还贷款的黄金。但这两类黄金交易要求得到投票权总数的85%的支持方可进行。IMF无权从事贷款、租赁、互换等黄金交易,也不能间接使用黄金,同样也无权购买黄金。 IMF协定同样规定,IMF持有的黄金可以在1975年8月31日前归还给IMF成员国。归还是指将黄金以之前每盎司35特别提款权的官方价格出售给成员国,而且必须是出售给同意以配额比例在第二修正案修正日购买黄金的成员国。归还黄金要求得到总投票权的85%的票数支持。IMF协定规定,并不归还IMF在第二修正案之后取得的黄金。 ◎IMF黄金政策的管理原则: · 作为IMF持有的低估资产,黄金增强了该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任何时候动用黄金,必须避免削弱该机构整体财务状况。 · IMF资产中必须继续保持相当数量的黄金,不仅出于谨慎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应付意外需要。 · IMF有义务避免破坏黄金市场的正常运作 · 黄金出售所得收益必须切实用于组建投资基金,而基金投资所得仅收益部分可被支配。 ◎IMF如何以及何时使用黄金 在IMF最初的协定条款规定下,持有的黄金外流方式是:出售黄金换取货币;支付本息。第二修正案制定后,外流的方式只有直接销售。IMF几次大的黄金交易包括: · 出售黄金补充外汇 1957年到1970年之间,IMF为了补充外汇储备,多次出售黄金 · 南非黄金 1970年到1971年,IMF出售黄金给成员国的量与同期从南非购买的黄金几乎相当。 · 投资美国政府有价证券 1956年到1972年,为了增加收入弥补运营赤字,IMF将一部分黄金出售给了美国,所得收益投资于美国政府有价证券。随后,因为IMF储备大幅增加,又从美国政府手里买回了这部分黄金。 · 拍卖和归还出售 1976年到1980年,在成员国达成协议,削弱黄金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作用之后,IMF出售了当时储备中约三分之一(5000万盎司)的黄金部位。其中一半以当时的官方价格每盎司35特别提款权归还给了成员国,另外一半在市场上拍卖,并用于信托基金。该基金是IMF为支持低收入国家而设立的。 · 市价交易黄金 1999年12月,IMF执委会授权在市场上直接交易黄金,交易的黄金量达1400万盎司,以帮助IMF参与高负债贫穷国家支援活动(HIPC)。在1999年12月到2000年4月之间,IMF和两个成员国(巴西和墨西哥)进行了两次独立但又紧密相连的黄金交易,总量1290万盎司。第一次,IMF以市价向成员国出售黄金,所得收益存放到HIPC特别帐户。第二次,IMF马上从成员国以同样的市价回收同等数量的黄金。前后两次交易后,IMF现货黄金的总持有量并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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