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ETF是近年来海外金融市场兴起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它是一种以黄金为基础资产,追踪黄金价格波动的金融工具,实现了黄金资产的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低成本的进入黄金市场的投资渠道。 国内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已进行了黄金ETF产品的探索和设计,其中一个需要从法律上探讨的核心问题是,黄金ETF的投资标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合约,是否属于证券?因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如果黄金交易合约不属于证券,那就不得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笔者认为,从黄金交易合约自身的内涵、成熟证券市场立法中关于证券的界定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关实践等角度来看,应认为黄金交易合约具备证券的属性,且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证券具有四大特征 一般认为,证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证券具有投资性。证券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须以支付一定的财产为前提,证券即是记载其投资状况的证明文书。投资目的在于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这种收益一方面表现为证券发行人分派的股息、红利和债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投资者买进卖出证券的差价收益。 (二)证券具有风险性。市场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和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易蕴含着不同程度的风险,风险与收益如影随形。 (三)证券具有高度流通性。正因为证券投资有风险,为活跃市场,就必须为投资者设定必要的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机制,其中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明确证券的可转让性。正是通过流通转让,实现了风险分散和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功能。 (四)证券具有定型性。定型,即标准化,证券交易本质上是权利的交易。为保障大规模交易的简便易行,也为了保障证券交易的安全,有必要使证券定型化,即对证券的内容和格式实行统一的标准。 黄金交易合约具备证券属性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合约完全符合以上关于证券的特征: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在设计黄金交易合约交易模式时,采取了对实物黄金标准化、证券化的手段,实现了黄金实物现货证券化并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在实物黄金以金锭模式按照预先制定的统一规格进行标准化入库后,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实物黄金入库量创设对应数量的均等份额的现货合约。例如,Au99.99合约的入库交割金锭的标准重量为1千克,而合约场内最低交易单位为每手100克。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有Au50g、Au100g、Au99.99、Au99.95等4种,上海黄金交易所对各交易合约的交易代码、交易方式、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品种、交割方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确保了合约的高度标准化和流通性。 此外,《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2011修订案)》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交易合约的实物交割,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细则。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交易合约进行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从该条规定可见,黄金交易所已经将黄金交易合约的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分开进行,而在实践中大多数黄金交易合约交易已经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黄金交易合约具备了独立的投资属性。 黄金交易合约采取集中竞价方式交易,交易过程表现为以标准化实物黄金所有权为内容的黄金交易合约的转让,投资者买入10手交易单位或其倍数后,方可进行实物交割,取得合约所载规格和数量的现货金。投资者也可以不交割,将合约在黄金交易所卖出获取差价。黄金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承担最终的履约担保责任,确保了黄金交易合约交易的连续平稳运行。黄金交易所通过对实物黄金进行标准化处理,投资者以黄金交易所为中央对手方,以证券化了的黄金交易合约作为交易对象,实现不同需求的投资者在同一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满足了各类黄金投资者的需求。 由上可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交易合约完全具备证券的投资性、风险性、高度的标准化和流通性等内在特征,从其内涵上来说应属于证券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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