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成品油价格是根据什么原则制定的,它和目前持续攀升的国际油价又是什么关系?如同央视最近播出的一个专题节目在开场白所说,随着国内成品油在今年6月再次提高零售价格,并且打破近年来的涨幅最高纪录,达到26%,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也再度引起广泛关注。 关于这个机制的讨论,比如其中可能存在什么问题,恐怕都要从它的来源说起。 1998年6月,当时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其中,对于汽油和柴油,确定了以下原则: 一、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制定并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油、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格,再由两个集团公司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制定的原则是:以国际市场汽油、柴油进口完税成本(离岸价加海上运保费、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港口费用等)为基础,加按合理流向计算的从炼厂经中转配送到各加油站的运杂费,再加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经营差率制定。当新加坡市场汽油、柴油交易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超过5%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调整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 三、两个集团公司在国家规定的中准价浮动幅度内调整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的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两个月。 关键在于零售中准价,而它的制定原则,也就是前面引用的第二条内容,其在我国成品油价格形成过程的重要意义也毋庸置疑。 结合其他资料,可以进一步确认,这里说的国际市场就是新加坡市场,就是以新加坡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 之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国家发改委对成品油定价机制进行修订,将只看新加坡市场拓展为同时参考新加坡、鹿特丹和纽约三个市场,但维持以现货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原则。 至于“现货市场价格”又是什么,就要从现货市场说起。引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介绍,目前最大的石油现货市场有纽约、伦敦、鹿特丹和新加坡,在1970年代以前,现货市场只是作为各大石油公司相互调剂余缺和交换油品的手段,现货交易量在全球石油总贸易量的份额不足5%,而现货价格一般也只反映长期合同超产部分的销售价格。因此,这个阶段的现货市场也称为剩余市场。1973年石油危机以后,现货交易量及其在全球石油总贸易量所占份额逐渐增加,现货市场也从剩余市场演变为反映原油生产、炼制成本和利润的边际市场。 具体到价格,现货市场主要有两种价格,一是实际现货交易价格,二是一些机构通过跟踪和研究市场而对特定市场价格水平所做的估计,也叫估价。 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采用的就是后一种价格,并且选用同一个公司在纽约、鹿特丹和新加坡三个现货市场所做的估价。这也在前面提到的央视专题节目再次得到证实。 说到估价,从全球那么多个市场的实践来看,若说整体表现,这个公司可能真是同行之中做得最好的一个,也最具权威。不过,既然估价是由并不参与石油交易的研究人员确定,是一种研究成果,那难免受到主观影响,比如研究方法论是不是符合实际情况,而这直接决定估价能在多大程度反映现货市场价格。再有,一个公司在所有市场的整体表现最好,是不是等于它在各个具体市场的表现同样超过其他同行,也是一个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用一个公司的估价,而不是同时参考其他公司的估价,恐怕会有“将全部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的风险,一旦这个公司的权威程度遭到质疑,麻烦就大了。 印度尼西亚就提供了一个例子。该国的原油定价公式原来包括四个估价,分别来自四个公司,然后赋予不同的权重,得出总和。2007年,该国修改这个公式,只留下三个估价,理由是被剔除的第四个公司的估价越来越不能反映现货市场价格,而是离得越来越远。 而在新旧两个版本的公式,都可以看到我国选择的那个公司的估价,只不过,它占的权重跟另一个公司的估价一样,并列为最重要的两个估价。 考虑到印尼原来是亚洲唯一一个欧佩克成员国,直到最近才由于国内消费高涨而失去石油净出口国地位,退出欧佩克,不难想象,在这之前,他们对作为国家重要收入来源的原油的定价公式,尤其是对其参考指标的选择,一定非常谨慎。 虽然这里说的是原油定价公司,与成品油无关,道理却是相通的。说到底,对于一个国家的石油产品定价公式,如何选择参考指标,值得多花一些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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