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应急办法)是指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包括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机、会员端至交易所的通讯线路以及会员端的交易终端机)发生故障,从而导致会员的交易无法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条 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开盘前发生故障,至11:00仍不能正常开盘的,则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宣布当日交易开盘推迟的时间,若至14:00仍不能正常开盘,则宣布当日停盘。 第三条 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故障,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则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宣布当日交易暂停起迄时间,若至14:00仍不能修复故障,则宣布收盘。 在上述情况下,交易系统内已成交部分仍保持有效。 第四条 若交易所的交易主机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生成当日交易数据,则当日所有交易无效。 第五条 若由于会员端至交易所的通讯线路或会员端的交易终端机发生故障,导致会员无法正常交易的,则会员首先联系交易所场务值班人员,由场务工作人员负责排除故障,若短时间内不能排除,则会员向交易所场务值班人员提出申请改为应急交易。 第六条 只有已经与交易所签署了《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委托书》的会员,方能进行应急交易。 第七条 会员办理应急交易前,必须在系统中设定其应急交易口令。会员自行负责对此口令的修改与维护,并对遗失该口令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 会员必须在交易日14:30以前向交易所场务值班人员提出应急交易申请,场务工作人员同意后,会员通过传真方式向场务人员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应急交易申报单》。场务人员根据应急交易申报单的报价内容,以及会员提供的会员用户名与应急交易口令,代为输入报价指令,并立即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同时提醒会员修改其口令。 交易所代为输入的应急交易报价与正常报价一样进行撮合成交。 交易所受理的会员当日应急交易报价指令最多为三笔。 交易所受理的会员应急报价包括会员的撤单指令。 第九条 应急交易不包括提货单的打印,会员待故障修复后自行打印提货单。 第十条 应急交易与交易所撮合系统内的正常交易一并轧差清算、并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管理办法》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清算和黄金交割。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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