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案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案,对黄金期货合约保证金比例、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等进行了调整。新《办法》于黄金1207合约开始实施,新《细则》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各项调整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保证金比例的下调。根据新《办法》,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6万手以内(包括16万手)的上海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降至7%,此前,8万手以内的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8万手至10万手(包括10万手)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则为8%,10万手至12万手(包括12万手)的保证金比例为10%,12万手以上的保证金比例为12%。 也就是说,今后每16万手的黄金期货交易杠杆率将都为14.29倍。而此前,上期所每10万手、12万手、16万手的黄金期货交易杠杆率分别仅为12.5倍、10倍、8.3倍。 另外,上期所还将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了简化,由过去的六档缩减为四档。 “黄金期货自2008年1月上市以来,成交量和成交额逐步扩大。特别是近年来金价波动剧烈,银行和金商的套保需求迅速增长。”黄金分析师马俊表示,此次调整方便了企业套期保值。同时,规则降低了保证金资金占用比例,将对黄金期货套保和投资客户的市场参与度有一定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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